臺大環職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

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
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

112年08月11日112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

112年9月15日11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
112年11月22日113學年度本校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同意備查

112年12月1日 發布

 

一、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(下稱本所)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,依國立臺灣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立招生委員會(下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,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另由本所專任教師(不含休假、借調、出國進修與留職停薪)及合聘教師(特別商定者)推選至少四名組成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
三、本委員會負責本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各項入學招生試務工作,其職掌如下:

(一)制訂本所各項招生簡章。

(二)研擬資料審查、命題、閱卷及口試等試務作業。

(三)其他招生相關事項。

四、本委員會應經二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遇有時間緊迫或特殊情況,本委員會之議決得採通訊方式進行。

五、各項招生考試(筆試、口試、書面審查)委員,由召集人參酌教師專長聘任之。

六、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對於各項試務工作負有保密之義務。

七、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(含血親及姻親)報考時,應主動告知並迴避。

八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九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,並報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。